第一千二百六十五章 帝国体制(二)——司法
第一千二百六十五章 帝国体制(二)——司法
国会和内阁都顺利成立起来,那么接下来,就是三权分立的最后一极司法部门。
其实在以前,商毅就己经将刑部从六部中独立出来,不属内阁管理,而是直接对皇帝付责,但现在皇帝己经明确不再直接管理朝政了,而且刑部的俱体机够,也需要进行重新制定。
首先是将刑部正式更名为司法部,设司法大臣一名,在司法部以下,设立最高法院、检查院、公安部等机构,司法部门的权力完全独立,可以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,对任何人提出公诉。
司法大臣的人选,和内阁相似,也是由皇帝提名,交国会投票表决,然后由当选的司法大臣付责任命司法部官员。而同样也要在毎年年底向国会提交年报告进行审议,但国会对司法部没有弹亥权,但可以由皇帝及内阁向司法部发动不信任投票。
司法部的机构并不复杂,其核是依据的法律,不过目前执法的依据仍然是按《大明例律》来执行,尽管商毅对《大明例律》非常不满意,但就目前来说,这是中国唯一的一部比较完善的法律,只能暂时以《大明例律》来做为执法依据。
其实中国的法律由来以久,从战国时代百家争鸣中,法家一直都是诸子百家中的一股重要力量,尽管自秦汉以来,单纯意义上的法家巳经不存在了,而且历代朝廷都标榜自己是以仁治国,推崇儒治,没有谁会自称是法家,但实际上在暗地里,那一个朝代都是实行的法制,也就是所谓的明儒暗法,法家和儒家其实已经合并一体。因为谁都明白,单靠儒家的说教,道徳,是不可能管好一个国家的。
在战国初期的法家重要学者李悝著《法经》,是中国最早的一本专门的法律著作。随后的历朝都会制定本朝的法律,并且成立专门的法律部门和一定的法律程序,对于这一点,包括秦汉以后所有的儒家学者都没有任何的意义。因此和世界其他古文明国家相化,中国古代的法律其实是相当先进而完善的,其他古文明国家,包括古印度和古欧州,在很长一段时间里,都是以宗教的经典为基础制订法律,甚致一度以宗教审判所一类的机构作为执法机关。
但中国古代的法律也存在着相当大的缺陷,排除历史局限的因素之外,中国古代法律最大的缺陷就是,在法律上以刑法为中心,兼有民事、行政和诉讼等方面的内容,实际是将多种法律形式混合编纂成一体。而在执行上,虽然在中央有专门的执法机关,但在地方上,却是由行政机关兼理司法。即各地的知府、知州、知县实际就是最高法官,并兼审理、判处于一身。
在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民间传说的包公,老包同志的实际官职是开封府府伊,实际就是一个市长,同时还兼任开封公安局局长,开封法院的院长,即管民事,还管刑事,也管诉颂,既可以侦案、查案,同时还有审案、判刑的权力。
尽管后来各朝也意识到这一点,也在加强地方的司法机构,宋朝在地方上设成了提型点狱使,明朝也在省一级机构设立了按察使,在府、州、县也设立了掌管刑法的官员,但行政机关和司法始终没有明确分开。那怕就是在省一级,按察使也要受巡府的节制。而这一体制,一直惯穿着整个中国的封建时代结束,才有所改变。
在这一方面,中国古代的法律和欧州古代的罗马法糸相比,就要逊色不少,尽管在古罗马帝国之后,罗马法系也受到了宗教的极大影响,但是罗马法糸中:公民在私法范围内权利平等原则、契约自由原则、遗嘱自由原则、“不告不理”、一审终审原则等,权利主体中的法人制度、物权制度、契约制度、陪审制度、律师制度等都已经深入人心,近现代的欧美各国建立的法制中,有许多原则和制度,都是采用自罗马法糸。
另外在审判定刑的程序中,中国执法机关是以疑犯的口供为第一,而罗马法系则是按口供、人证、证据、事实等各方面并重的原则。
而且在这个时代,欧州各国的法律也在逐渐脱离宗教的影响,吸取罗马法系中的优点,重新建立各自的新法制,按另一时空的进程,在三十多年以后,英国将发布《权利法案》,在一百多年以后,法国发布的《拿破仑法典》,都将使各自的法制大大提高。
因此中华帝国的司法部成立之后,商毅同时也决定,将在各省、府、州、县,都成立各级的司法部门,设立各级后法院、检查院、公安部等执法、审判机构,而且都是权力独立,直接对上级的司法部门付责,不受地方行政机关的控制。
虽然商毅制定的司法体系,和中国古代历朝的司法体糸有很大的不同,因此在提交给国会之后,也引发了非常激烈的辩论,不过在这个时候,商毅多年以来建立起来的巨大的威信力发挥了最重的作用,当然在另一方面来说,三权分立是建立国会的时候,就己经确定好的大原则,而且把司法从行政机构彻底分离开,进一步削弱内阁的权力,对国会来说,并没有损失,相反还能巩固国会的地位。
另外有不少头脑灵的国会议员心里都能够算清这笔帐,国会的制度就己经决定了,国会本身只能有立法权,而不能有执法权。一但执法权被内阁掌握,国会将很难与内阁相抗衡,因为从理论上说,内阁可以非常容易的利用司法机构,将不听话的议员一一清除掉,因此只真确立三权分立,把执法权从内阁分离出来,形成三方互相的权力制约,才是对国会最有利的。
因此最终的投票结果,虽然赞成票不足六成,但新的司法体制,仍然还是在参、众两院通过。商毅提名以前的刑部尚书王仲平出任第一任司法部长,也得到了国会的通过。
而商毅也终于松了一口气,司法体制得到了通过,这不仅是中国历史上首次将司法机构比较彻底的与行政机构分离开,在法制建设上的一个大进步。同时也标志着三权分立的国家结构终于完全建立了起来。可以说近代的国家制度,己经在中国初步确立,而中国终于跨过了这个历史的十字路口,彻底走上了一条正确的轨道。
当然历史的发展并非是直线前进,也许在自己之后,中国还会发生反复,甚致出现倒退回封建专制的时代,但历史的发展进程是谁也挡不住的,这扇门巳经被商毅推开了,这条道路也被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发现,相信就算有人还想再把中国拉回到以前的道路,最多也只能得呈一时,不可能阻挡得了历史的大势。
不过这并不表示商毅从此就可以高枕无忧,安心的做自己的太平天子,接下来的事情就是利用自已手上现有的权力和影响力,尽力的巩固和完善现有的体制,尽可能的避免走上回头路去。因此下一步要做的最重要的一件事情,就是制定中华帝国的法律标准,既《中华宪法》。以法律的形式,将现有的国家体制确定下来。确保中国在正确的道路上一直前进。
《宪法》并不仅仅是一个法律的条例集合,而是确定国家制度,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行为,民众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总则,是国家的最高纲领。因此只有确实了《宪法》之后,才能算是彻底实现了中国的近代化进程。
当然现在也并不是所有人都明白《宪法》的意义,但一般在新朝建立之后,修定新朝的法律以取代旧律,是历代的惯列,只是以前都称“律”或“例律”,不过众人也习惯了商毅发明一些新的名词,现在叫《宪法》,反正就是换了个名字。因此商毅提出制定《宪法》的提案,也立刻就得到了国会的通过。
于是商毅也马上下旨,成立《宪法》制定工作委员会,由商毅直接领导,由国会、内阁、司法三方面的最高官员出任委员会常协,付责领头主持《宪法》制定工作,同时招集国内各方面的学者、各行业的精英,参于《宪法》的制定工作,其中有全职,有兼职,有官员,有平民百姓,也有商人,甚致还请了几名外国人,欧州的传教士和商人,因为《宪法》有涉外和宗教的内容。
当然商毅也知道,制定出《宪法》之后,还有《刑法》、《民法》等等一糸列的具体法律,因此只制定出《宪法》,也许并不需要太久,但要将其他的基本法律全部都制定出来,没有二三十年以上的时间,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,在另一时空里,清廷的《大清例律》从顺治年间开始,一直到乾隆中期才制定出来,足足花了一百多年的时佪。而且随着时代和国家的发展,还有不断的有新的法律出现,几乎永远都完不了。
因此现在只能一部一部的来制定,首先制定出《宪法》,确定确定国家制度,国家机关,以及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,然后再制定《刑法》、《民法》等其他专业法律,制定出一部,就应用一部,如果没有的,仍然还是依旧《大明例律》为依据。